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nba免费直播小9 发布时间:2024-07-26 06:01:00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和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和维护,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家港市域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苏州市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市水务、财政、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作为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检查考核,科学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服务费。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服务费、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以及日常监管评估费等经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张家港市域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考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及时作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实行差别化污水净化处理收费制度,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分类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超过国家或行业有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可以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设备具备相应解决能力的污水,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入。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处理工业污水范围明确、污水排入专属排污管网,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的,排污企业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委托市公共供水企业代为征收。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
征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手续费按其代征污水处理费总额的2%计算,由市财政局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
第九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营的,市、镇两级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十条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排水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做核算。成本核算应考虑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污水处理量、设施运行维护质量、污水收集处理效果、建设资金筹措方式等因素。
第十一条市水务集团负责运行维护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运行维护成本和考核结果定期支付运营服务费。
第十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水务局根据市水务集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市水务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年度决算。
